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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证券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8-21 15:17:15 作者:协会秘书处 点击数:10052

青岛证券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青岛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建设交流、议事和办事的平台,提升行业形象,提高市场效率,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发生的经费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

(二)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三)草拟自律规则,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

(四)开展执业检查;

(五)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六)总结、宣传行业实践;

(七)协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代表性、专业性要求。

代表性是指综合考虑委员所在单位的行业类别、地区分布、业务规模和专业特点等因素

专业性是指委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从业资历。

第九条 证券类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1人;期货类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特殊情况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聘任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助理,协会秘书处应当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任顾问。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与任免

四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青岛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声誉;

(五)会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担任机构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同时在协会两个的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协会理事会聘任;主任委员以外的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委员会顾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以上聘任由协会发文向会员单位通报。

专业委员会委员和顾问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受协会授权,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计划;

(四)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主任委员会议,经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当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秘书、助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起草委员会文件;

(四)撰写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委员提出解聘建议,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解聘:

(一)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处分的;

(二)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

(三)调离证券期货行业的,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

(四)主任委员认为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委员发生前述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动退出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申请;主任委员以外的副主任委员、委员主动退出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和协会提出申请。

发生前述情况的,应当履行解聘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在一年内没有实质参与委员会具体工作,按退出委员会处理。

发生前述情形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解聘建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从会员单位提出申请的人员中增补委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

增补委员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

第二十专业委员会年度中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建立季度例会制度。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副主任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全体会议。

第二十七条 经主任委员提议或协会秘书处建议,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或协会秘书处秘书拟定会议方案,报主任委员同意。

专业委员会工作小组自行召开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将会议方案告知主任委员和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向主任委员和协会秘书处请假,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或宣传稿,交会议主持人审核后,履行相关报送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将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和工作文件交协会秘书处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于次年的一月底前完成并报协会。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未经授权,不得以委员会或委员会委员名义对外发表言论。

需要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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