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建峰)
〔2013〕35号
当事人:朱建峰,男,1973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朱建峰”、“白某秀”账户涉嫌内幕交易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朱建峰存在利用其本人及“白某秀”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披露过程及知情人情况
2012年1月10日,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国际)实际控制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金鸿)董事长陈某和委托姚某峰与天津领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集团)刘某钢接洽,提出间接持有吉林领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科技)股权事宜。2012年2月18日,新能国际与领先集团双方就股权转让对价等事项基本达成共识。2月20日,新能国际、领先集团、天津市滨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奥航空)、天津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化科技)针对此次股权收购事宜签订了《保密协议》。2月21日,新能国际、领先集团、滨奥航空、燕化科技分别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股权转让事项,并同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月22日,新能国际委托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担任此次股权收购重组的财务顾问,并签署了《财务顾问协议》。2月24日,新能国际、领先集团、滨奥航空、燕化科技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12年2月24日,领先科技刊登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因吉林中讯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中讯)筹划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申请公司股票自2月27日起停牌。3月2日,领先科技刊登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新能国际拟受让领先集团、滨奥航空、燕化科技持有的吉林中讯100%的股权。
自2012年1月10日新能国际与领先集团初步接洽时起,至2月20日,内幕信息知情人有陈某和、姚某峰、李某新、刘某钢。2012年2月20日至27日,知情人员范围扩大,除前述4人外,还包括领先科技的杜某营、沈某华、焦某文、高某,新能国际的段某军、邓某洲,天风证券的刘某飞、夏某洁、王某等。滨奥航空和燕化科技公司称,因双方出资吉林中讯的款项均由领先集团代为支付并一直未予归还,滨奥航空和燕化科技属于代领先集团持股,并未参与股权转让事项的洽谈与决策过程,但两公司与新能国际签署《保密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时,滨奥航空方知情人有魏某山、陈某智、韩某、张某新、崔某军,燕化科技方知情人有康某东、陈某智、徐某生。
二、涉嫌内幕交易账户交易和操作的情况
(一)账户基本交易情况
1. “朱建峰”账户(007××××465)无委托代理人。2012年1月10至3月19日,该账户交易“领先科技”的情况为:2012年1月31日买入2,100股,成交金额为36,414.00元,成交均价为17.34元;2月14日买入94,298股,成交金额为2,000,110.68元,成交均价为21.21元;同年3月9日96,398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2,710,009.99元,成交均价为28.11元。扣除交易税费,盈利总计669,351.32元。
2. “白某秀”账户(013××××708)委托代理人为朱建峰,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2012年1月10至3月19日,该账户交易“领先科技”的情况为:2012年2月13日买入9,300股,成交金额为198,538.00元,成交均价为21.348元;2月22日买入700股,成交金额为15,050.00元,成交均价为21.5元;同年3月9日10,0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282,400.00元。成交均价为28.24元。扣除交易税费,盈利总计68,380.17元。
“白某秀”账户委托朱建峰全权代理。“朱建峰”与“白某秀”账户使用相同的电脑在相近的时间交易领先科技股票,交易电脑的MAC地址为707××××××08E。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1. “朱建峰”股东账户对应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5805,2012年2月14日赵某工商银行账户622××××××××××××6845网银转两笔共90万至朱建峰账户,董某建设银行622××××××××××××1316跨行转账110万至朱建峰账户。转入“朱建峰”账户的200万资金于2月14日当日全部用于购买领先科技股票。“朱建峰”账户的资金关联人董某在谈话中表示,200万元资金都是他归还给朱建峰的,由于资金紧张,其中有90万是董某向朋友赵某借入的。朱建峰称,这200万元是董某给他的业务提成。
2012年7月5日朱建峰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取款150万,7月6日取款85万,7月10日取款30万。经查询3笔交易的银行网点,证实单笔取款均为其本人的取现交易。
2. “白某秀”股东账户对应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0637在2012年1月10至3月19日期间不存在大额银证转账交易。
经与朱建峰谈话了解,其本人账户和“白某秀”账户内的资金均为其各自的自有资金。未发现朱建峰与白某秀的银行账户间存在资金划转情况。
(三)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经与朱建峰谈话了解,他有一个哥哥叫朱某喜,朱某喜是职业股民,朱建峰因工作不便,会将其本人及岳父的股票账户都委托他的哥哥代为操作,其本人账户和“白某秀”账户交易领先科技的操作是由其哥哥朱某喜做出的。朱某喜在谈话中也承认,他掌握朱建峰和白某秀的股东账户交易密码,也会在弟弟朱建峰委托的情况下操作“朱建峰”和“白某秀”账户。两个账户交易领先科技股票的决策是由朱建峰做出的,他仅代替朱建峰进行下单操作。
(四)账户交易特征分析
1. “朱建峰”账户在西南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开户以来,交易股票品种繁杂,交易股票数量和金额均不大。账户在2月14日转入200万元资金之前,资产总额不足十万元。该账户交易委托流水显示,领先科技股票的交易金额高达200万,明显高于其账户内其他股票的交易金额。
2. “白某秀”账户2012年2月13日买入领先科技股票前,剩余资金仅759.43元。为买入领先科技股票,该账户以21.10元的价格卖出其他股票9,000股,成交额199,909.00元全部用于购买领先科技股票。2012年2月22日买入领先科技股票的资金也来自当日卖出其他股票的成交额13,642.00元。而该账户在2012年3月23日,再次买入其他股票15,000股,成交价为23.92元。同时,该账户在2012年2月13日,曾先后以20.72元买入领先科技股票9,600股和20.92元买入领先科技股票9,500股进行下单委托,均未成交。最终成交价格为21.348元。
三、姚某峰与朱建峰关系及联络情况
姚某峰与朱建峰在2012年1月21日至2月11日期间共计通话10次,其中2月10日和11日双方通话3次,每次通话时间均不足一分钟。在2011年11、12月以及2012年3、4月双方没有电话联系。2012年5月至10月期间,姚某峰与朱建峰仅联系过两次,分别是5月1日12:25分通话31秒和9月21日23:10分通话2分8秒。在调查询问中,二人均表示他们是大学校友。
上述事实分别有交易明细、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建峰以其本人账户和他所控制的“白某秀”账户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领先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朱建峰违法所得737,731.49元,并处以737,731.4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