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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庆瑞)
发布时间:2013-12-5 15:39:32 作者:协会秘书处 点击数:2580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庆瑞)

〔2013〕41号

 

  当事人:张庆瑞,男,1963年10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庆瑞内幕交易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北人)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张庆瑞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张庆瑞的请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庆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本案涉及的内幕信息

根据ST北人实际控制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控股)提供的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及相关公告,ST北人自2009年重组失败后,证券市场及京城控股内部普遍存在ST北人的重组预期。2011年12月底,京城控股完成引入机床业务战略投资者后,京城控股党委书记、董事长任某某与京城控股总经理、董事、党委副书记仇某开始考虑解决ST北人的重组问题,两人有将气体储运业务资产注入ST北人的共识。2012年3月29日,任某某、仇某商定择机对ST北人停牌进行重组。

2012年4月7日(周六),ST北人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实际控制人京城控股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4月9日(周一)开始停牌。

  2012年6月19日,ST北人发布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公告,称京城控股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北人集团持有的ST北人47.78%股权,成为ST北人的控股股东,继续为ST北人的实际控制人。

  2012年7月6日,ST北人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拟以全部资产和负债与京城控股所拥有的气体储运装备业务相关资产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由京城控股以现金方式补足。公司股票于2012年7月6日(周五)恢复交易。

ST北人于2012年4月9日停牌筹划置入京城控股旗下气体储运资产事项,属于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2年3月29日下午。

二、张庆瑞知悉内幕信息及相关交易情况

  “张庆瑞”证券账户,相关资金账户为广发证券0123××××8442,下挂上海证券账户A22××××262和深圳证券账户002××××748,资金来自“张庆瑞”第三方存管招商银行账户。2012年4月6日,“张庆瑞”中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张庆瑞”第三方存管银行招商银行账户70万元和65万元;“张庆瑞”工商银行账户转入“张庆瑞”第三方存管银行招商银行账户40万元;“张庆瑞”第三方存管银行招商银行账户接受了“贺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转入的31.5万元,并接受了“张庆瑞”10万元现金存款。同日,“张庆瑞”第三方存管银行招商银行账户向“张庆瑞”证券账户转入221.5万元。同日,“张庆瑞”股票账户将原持有的卧龙电气、中远航运股票全部卖出,获得49.9万元。以上共计271.4万元。

  “张庆瑞”证券账户从2012年4月6日至2013年1月22日仅交易过“ST北人”一只股票。2012年4月6日上午9时33分至 14时06分,该账户累计买入ST北人股票53.8289万股,交易金额270.96万元。2012年7月13日至8月1日,该证券账户又陆续买入ST北人股票0.18万股。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1月7日,该证券账户陆续全部卖出ST北人股票。张庆瑞2012年4月6日买入ST北人股票的实际获利为542,712.12元。

自2009年至2012年4月,“张庆瑞”证券账户单日买入数量最多的是2011年1月14日买入国恒铁路股票6万股;单日交易额最多的是2010年1月11日以24.93万元买入云南城投股票1万股。

  根据张庆瑞电脑截屏,张庆瑞电脑上有广发证券0123××××8442账户的登录记录。张庆瑞在接受本案调查时认可“张庆瑞”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

根据京城控股总经理仇某的通话记录,2012年2-3月间张庆瑞与仇某经常电话联系,其中3月28日通话两次,时间均为44秒;3月29日晚20:09:54通话时间为2分28秒(仇某主叫)。之后双方再无电话联系。仇某在本案内幕信息形成后的当天晚上与张庆瑞有电话联系。2012年的3月30日至4月4日休市。张庆瑞账户于4月6日大量买入ST北人股票。张庆瑞在本案中交易的时间与其和仇某的联系时间高度吻合,并且交易风格同以往相比有较大差异。

以上情况,有相关说明、谈话笔录、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数据等证据可以证明,足以认定。

张庆瑞2012年4月6日购买ST北人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会上,张庆瑞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首先,张庆瑞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仇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通话不涉及内幕信息。二是,张庆瑞购买“ST北人”的原因在于一直看好这支股票,并提供了网页材料作为证据。三是其购买“ST北人”的资金只是其自有资金的很小一部分,如果是因为获知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应该会动用更多的资金。四是,张庆瑞曾经全仓购买其他股票,在购买“ST北人”时,不存在改变交易风格的情况。

  对于张庆瑞上述申辩意见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我会经复核认为:第一,张庆瑞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话记录,并在随后买入“ST北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第二,张庆瑞提供的网页材料不能解释其买入“ST北人”的时点;第三,张庆瑞自有资金的多少与其内幕交易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第四,张庆瑞在买入国恒铁路、云南城投等股票时,还同时持有其他股票,在2012年4月6日买入“ST北人”时,没有同时持有其他股票,交易风格较以往有较大差异。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张庆瑞违法所得542,712.12元,并处以542,712.1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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