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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梅键)
发布时间:2013-12-5 15:51:21 作者:协会秘书处 点击数:2588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梅键)

〔2013〕60号

 

  当事人:梅键,男,1970年3月出生,时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时任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涉嫌信息误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梅键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与大智慧记者高欣通话时否认了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而此时梅键对相关情况并不知悉。随后,高欣发布《光大证券就自营盘70亿乌龙传闻回应:子虚乌有》一文。12时13分,梅键向高欣表示需进一步核查情况,要求删除文章。但此时该文已无法撤回,于12时47分发布并被其他各大互联网门户网站转载。梅键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禁止信息误导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通话记录、新闻报道等市场公开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梅键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其在对行情和异常交易事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朋友间的交流和对公司业务的经验判断表达了个人对市场传闻的看法,主观上没有信息误导的故意。在发现大智慧夸张失实的报道后,立即要求大智慧撤回不实报道并予以更正,并且大智慧于12时59分作出了更正举动,最终于13时04分发布更正报道,收回了此前不实报道言论。梅键据此请求对其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梅键作为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在对具体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明知对方为新闻记者,轻率地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予以否认,构成信息误导。大智慧2013年8月16日13时04分发布的报道与光大证券13时公告的“重要事项未公开,8月16日下午停牌”内容基本一致,未披露当天上午交易的真实原因,不能视为对大智慧于当日12时47分发布信息的更正。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梅键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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