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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案例之——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发布时间:2015-11-12 14:11:10 作者:协会秘书处 点击数:2935
   当事人: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传媒),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时任法定代表人周江军。

周江军,男,19786月出生,时任赛迪传媒董事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董立冬,男,195910月出生,时任赛迪传媒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姜玉,男,19572月出生,时任赛迪传媒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黄志刚,男,19661月出生,时任赛迪传媒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陆小平,男,196310月出生,时任赛迪传媒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韩志博,女,19663月出生,时任赛迪传媒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刘芳,女,1975年9月出生,时任赛迪传媒董事,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刘毅,男,19686月出生,时任赛迪传媒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瞿佳,女,19646月出生,时任赛迪传媒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赛迪传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赛迪传媒信息披露违法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赛迪传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赛迪传媒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20075月,经原铁道部授权,赛迪传媒主办刊物《和谐之旅》杂志获准在动车组列车上免费摆放。2011年度,由《和谐之旅》产生的业务收入占赛迪传媒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29.65%

   20121129日,受全国18个铁路局(旅客列车产权局)委托,中国广告协会铁路分会(以下简称铁广协)发布《全国铁路旅客列车杂志摆放权联合招商公告》(以下简称《招商公告》),对全国铁路旅客列车车厢专用读物即杂志广告媒体的摆放权(以下简称摆放权)进行全国统一招标。1130日,赛迪传媒知悉上述摆放权招标事项。125日、12日,铁广协召开推介会,明确提出参与招标并中标是杂志在动车组列车上摆放的必备前提条件,赛迪传媒派人参会并知悉该事项。赛迪传媒按期递交投标文件但未交纳保证金。1227日,此次招标因交纳保证金企业家数不足而流标,后延期至2013119日开标。

   20121228日,原铁道部发函废止部分宣传品在动车组列车上发行,但未写明废止发行的宣传品中是否包括《和谐之旅》。

   2013117日,赛迪传媒决定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并安排铁道媒体业务善后事宜;118日,赛迪传媒首次公开披露铁广协招标事项及其影响;119日,铁广协确定中标企业,赛迪传媒未能中标;121日,赛迪传媒披露关于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的公告。

   我会认为,20121129日《招商公告》发布,摆放权由免费上车方式变更为全国统一招标方式,使赛迪传媒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此时《和谐之旅》原授权文件虽未被明文废止,但存在不参与招标就不能在列车上继续摆放的可能性,且无论中标与否,该事件都将对赛迪传媒铁道媒体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赛迪传媒应当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但赛迪传媒直至决定退出参与招标后才披露上述事项。

   以上违法事实,有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和铁广协提供的相关资料、铁路旅客列车杂志摆放权联合招商资料、赛迪传媒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文件、赛迪传媒相关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赛迪传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对赛迪传媒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赛迪传媒时任董事长周江军、总经理董立冬、董事会秘书瞿佳。

二、赛迪传媒201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且存在虚假记载

   2012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当日,赛迪传媒董事会决定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并安排善后事宜,其铁道媒体业务停顿已基本确定。但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赛迪传媒仍仅披露因摆放权的统一招标导致“铁道媒体业务未来发展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而未披露董事会已决定退出参与招标的事实,其所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同时,该年度报告还存在未充分披露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事项对商誉资产的影响、未计提商誉减值的理由及判断依据等内容。赛迪传媒2012年年度报告对摆放权招标事项及其影响的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赛迪传媒追溯调整前的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赛迪传媒2012年末商誉9,434.59万元、无形资产8,636.41万元,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114.93万元。在对2012年末商誉减值测试时,赛迪传媒未考虑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事项对未来收入及盈利状况的影响,未对商誉计提减值,致使其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310月28日,赛迪传媒重新对商誉减值测试并追溯调整了2012年年度报告,调减商誉9,434.59万元,调减无形资产5,798.63万元,共计调减资产15,233.22万元,调减资产额占当期披露资产额的200.28%。由于调减资产,赛迪传媒相应调增资产减值损失15,233.22万元,其净利润由盈利114.93万元调减为亏损15,118.29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赛迪传媒相关会议资料、赛迪传媒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文件、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赛迪传媒审计报告(2012年度)以及赛迪传媒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赛迪传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赛迪传媒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周江军、总经理董立冬、财务总监刘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姜玉、黄志刚、陆小平、韩志博、刘芳,董事会秘书瞿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赛迪传媒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周江军、董立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姜玉、黄志刚、陆小平、韩志博、刘芳、刘毅、瞿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例来源中国证监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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