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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

二〇一四年九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岛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SSOCIATION OF QINGDAO,缩写SFAQ。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青岛市证券、基金、证券投资咨询、期货经营机构和地方股权交易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外国或者国际非营利组织,需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审批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7号,邮政编码:266061。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行业公约、行为守则等规范,实行自律性管理,发挥证券期货业自律组织与政府部门、机构、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提高业务水平,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七条 本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协助证券监管部门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二)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及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处分;

(四)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解、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维护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

(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安排和辖区实际,做好对会员员工的专业培训、资格考试等工作。

(六)总结推广会员经营管理经验,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评选、表彰对证券期货业及协会工作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八)开展证券市场的理论和业务研究,探讨证券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具有创新的工作内容及做法积极进行推广、交流,向有关部门提出证券业发展的建议;

(九)收集、整理证券信息,开发维护协会网站,编辑出版业务书刊,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凡在青岛辖区依法设立的证券、基金、证券投资咨询、期货经营机构和地方股权交机构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报《会员登记表》并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

(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四)取得资格的会员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如果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的灭失:

(一)因撤销、迁出等原因不在本辖区经营的,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二)因其他原因退会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方可退会。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第十七条 每一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必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

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由若干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设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

(九)决定会员的表彰、奖励和处分;

(十)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常务副会长为专职人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或根据会长的授权决定协会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可以从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会长与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财务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三名。监事由理事会提名,经该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协会财务;

(二)对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上述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或会员利益时,有权要求其纠正。

(三)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提出提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理事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按照会员组成的地域特点设立代表机构的,应依法办理登记。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按专业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一四年九月经会员单位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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